事件產生在多倫多,大溫地域讀者僅供參考。
在賣房交易進程中,賣家個別都是在成交后按比例付給經紀傭金,但并非所有情形下都是如斯。近日,本地英文媒體裸露了一則案例,一位房東因為簽署協定的時候不留意細節,成果屋子沒有賣出,卻必需支付經紀9,446元的傭金跟用度。
據悉溫哥華房產網,這起案件產生在安省的Woodstock地區Tillsonburg鎮。一月,該地區的一名業主福迪(Richard Fody)將名下的一塊曠地委托經紀掛牌出賣,標價19.9萬元。
雙方簽訂的協定情勢標準、表白清楚,里面清晰寫道:假如經紀在屋宇掛牌的期間內找到買家溫哥華房價,并給出了“有效的offer”,則賣方將批準支付經紀相稱于4.5%售價的傭金(he agreed to pay the broker 4.5 per cent commission for any valid offer to buy the property during the listing period)。
協議簽署后整整一個月,這塊地都鮮有人問津。三月份的時候來了一個樂意出19.5萬元買家,然而福迪不贊成。福迪隨后找到經紀稱,他不像失去這個買家,看看“是否做唱工作”。經紀往返奔走了許久,在四月底該買家批準支付足額掛牌價——19.9萬元。
然而,當經紀將買家帶到福迪的眼前時,他卻變了卦,不想賣這塊地了。
經紀對福迪的做法很不滿足,隨即向Woodstock地域法庭提出訴訟。在審訊進程中,福迪辯稱雙方不成交的起因是買家加價的速度不夠快,同時不違心自己承當水井跟排污體系的本錢。
法官對福迪的辯護做出評論:上述兩項理由都與本次訴訟無關,且并不能影響售價(irrelevant and did not affect the sale price)。買家很早就曉得這塊地上不水井跟排污體系,所以這也沒給福迪帶來任何危險。
福迪還辯稱,經紀當時并不闡明,假如他找到愿意足額支付掛牌價的買家,即使本人謝絕offer,仍是要支付傭金。法官則表現,雙方協議的條文很明白清楚,不需加以口頭解釋(self-explanatory)。這象征著當福迪簽訂協議的時候,就已經贊成即使交易不成,也須要支付傭金了。
法官在裁決書中寫到,鑒于經紀盡力實現了了自己分內的工作,且找到了一個樂意足額支付掛牌價的買家,而福迪則常設改了主張,所以經紀仍可正當失掉他的那一份傭金,總計8,995.5元,加上GST449.78元,再加上法律用度(legal fees)1,050元。
法律專家表現,這個案例值得賣家學習,良多人以為經紀“本應當”就是在成交后才取得傭金,切實是過錯的。特殊是在今天地產市場熾熱的行情下,許多人會有意將掛牌價錢低于市場價,以引發“搶offer大戰”。當賣家籌備這么做的時候,請確保協議上明白寫明你接收了offer當前再支付傭金溫哥華買房。省得也顯現上述案例中“屋子不賣出,卻必需支付傭金”的情形,讓本人白白遭遇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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