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藥味腳注,即是中藥處方藥味名稱之前或之后的說明性術語,用來說明對藥物炮制或需特殊煎、服的要求。它是中藥處方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體現中醫以藥物炮制品入藥組方這一用藥特色的重要標志,有無腳注及腳注正確與否和治療效果密切相關。
中醫的辨證用藥主要是根據中藥本身的四氣五味、升降浮沉、歸經等性能來選擇的。但是藥物的性味、歸經也可以通過炮制使其改變。如常用中藥大黃、黃連、黃芩,性味都是苦寒,都具有清熱作用,但歸經不同:大黃瀉腸火,黃連降心火,黃芩清肺火。如這三味藥都采用酒來炮制,都能減低寒性,都能改變藥物的作用趨向,使大黃由下行血分而變上清頭目之火,黃連、黃芩亦能升提而清上焦之火。說明藥物炮制之后,它的性能可以使之轉化,而且炮制方法不同,其炮制品的藥效也不大相同。如大黃,生品作瀉下劑,用于腸道積滯、大便秘結,如大承氣湯;酒炙大黃清熱通便,用于上焦熱證、火邪上炎,如當歸龍薈丸;醋炙大黃活血化瘀,用于痛經、閉經,如化瘀回生丹;大黃炭清熱止血,如十灰散;酒大黃作緩下劑,如新清寧片作潤下劑,等等。因此,中醫辨證用藥,除了根據藥物本身的性味選擇外,有時也要借助炮制,選擇不同規格的炮制品達到目的。而藥味腳注正是醫者提出炮制要求的書面指示,如無腳注或腳注不正確,勢必影響臨床治療效果。所以我們的前人處方用藥很注重藥味腳注。如現存最早的中醫典籍《內經》中的“秫米半夏湯”,方中半夏名前即加注“治”字,強調用半夏的炮制品;漢末名醫張仲景在《傷寒論》一書中,幾乎60%的處方用藥有腳注,如麻黃“去根節”,杏仁“去皮尖”,甘草“炙”,附子“炮”等。其實我國歷代醫家處方用藥,正如《千金方》中說:“諸經方用藥,所有熬煉節度,皆腳注之”。豐富和發展了中醫以藥物炮制品入藥組方的這一用藥特色。
不可否認,中醫以炮制品入藥組方的這一用藥特色在形成和發展的歷史過程中,醫和藥之間形成了一種習慣(或稱默契),即醫者在處方中對某些藥即使不注明炮制要求,調配也配付相應的炮制品。但由于各地用藥習慣不同,全國沒有統一規定,有的省、市根據用藥習慣制定了本地區的處方應付品種,故同一藥物各地應付各異,即使同一地區也會出現不統一的現象,醫不知藥情,藥不知醫用,應付誤解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臨床治療效果。
我們應遵守《中國藥典1990年版》和《中國藥典1995年版》凡例中的規定:“制劑處方中的藥材,均指凈藥材,注有炮制要求的藥材,除另有規定外,應照本版藥典該藥材項下的方法炮制”,“藥材未注明炮制要求的,均指生藥材,應按附錄藥材炮制通則的凈制項進行處理”。尤其對某些毒性較大或必須注明生用者,在藥材炮制項及制劑方中的藥材名前加注“生”字,以免誤用。筆者認為,藥典的上述規定不僅對中藥飲片質量提出了嚴格要求,同時也明確了處方用名和處方應付的原則,是克服不規范的習慣、使處方用名走向科學化、標準化的必由之路,是提高和保證治療效果的重要條件。另外,藥物需特殊煎服的,如先煎、后下、包煎、另煎、烊化、沖服等,也應明確腳注,以提示調配人員按腳注要求處理。
綜上所述,中藥處方的藥味腳注,是中醫以藥物炮制品入藥組方這一用藥特色所在,注重藥味腳注,規范處方用名,同樣會促進中藥的治療效果和中醫學術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