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牙防組認證風波”,到“高露潔14天快速美白”遭投訴,牙膏產品的宣傳一直備受爭議。從9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標志管理規定》(下稱“《規定》”)明確將牙膏等日化產品列入行列進行規范管理,并明確規定標識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
“我以前以為藥物牙膏既然含藥物,自然就能治病。可后來拔牙時問醫生才知道,那都是誤導。醫生說,牙膏的本質就是日用品,不是藥品。保持牙齒健康的關鍵還是要正確刷牙。”曾多次補牙的王女士這樣告訴《市場報》記者。其實,有許多消費者都買過標注有美白牙齒、抗炎抑菌等療效的牙膏后,可回家使用一段時間后,卻發現這些牙膏無法達到宣傳功效。
記者了解到,在鋪天蓋地的牙膏宣傳廣告中,一些牙膏企業故意模糊牙膏產品與口腔藥物的區別,進行抗炎抑菌、清熱解毒、防止蛀牙、口腔潰瘍等醫療功效宣傳,有的甚至聲稱經過臨床驗證來誤導消費者。然而,這類產品往往對牙膏的成分卻語焉不詳。
《規定》明確將化妝品定義為“以涂抹、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于人體(皮膚、毛發、指甲、口唇齒等),以達到清潔、保養、美化、修飾和改變外觀或修正人體氣味,保持良好狀態為目的的產品”。由此可見,牙膏、沐浴露等日化產品按照這一定義被首次列入化妝品行列,按化妝品的標識規范進行管理。
根據《規定》,化妝品標識中不能出現含糊標注,化妝品內含的所有成分、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都得標出來。標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應標準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規定》還明確化妝品標識不得標注夸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不得標注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產品名稱。這些條款都適用于牙膏、沐浴露等日化產品。
日前,《市場報》記者走訪了北京的部分超市、商場后發現,仍有一些牙膏產品聲稱有治療牙周炎、牙齦出血、口腔潰瘍等醫療功效,還有部分牙膏標示有“抗菌”、“消炎”等字樣,這些牙膏的價格明顯比普通牙膏貴得多。
對此,根據國家質檢總局下發的通知指出,鑒于目前部分化妝品生產企業仍有一定數量的化妝品包裝庫存,為節約資源,避免和減少浪費,執法查處期將推遲二、標明失效期日期,如果標注“失效期2008年10月”,那么該藥只能使用到2008年9月30日,10月1日就過期不能用了;
三、標明有效期,如果標注“生產日期2007年10月,有效期3年”,那么該藥只能使用到2010年9月30日。
按照規定,進口藥品也應標注中文注釋,一般按公元紀年,符合我們日常習慣,有疑問時一定要向藥師咨詢。
為了保證藥品在有效期內真實有效,藥品的存放應能保證存貯條件。首先應注意藥品的保管條件,避免高溫、光照和潮濕。許多藥品說明書中有“密封,陰涼處保存”的字樣,密封的含義是隔絕空氣,避免藥品氧化,也避免潮濕空氣的進入,造成藥物潮解。陰涼處是指不高于20℃的環境中,如果是“冷處”,就應在2℃~10℃環境中,一般冰箱的冷藏室可以滿足要求。但是并不是溫度越低越好,許多液體制劑就不宜冰凍,而且像胰島素等一些自用注射液更不能冰凍。藥品的變質是不可逆的,例如生物制品,多數需要冷藏,如果在高溫環境中存放一段時間后再冷藏,也無法彌補前一段的損失,所以,藥品保存條件應均衡始終。
藥品還應合理分類擺放。外用藥和內服藥應分開擺放,這樣才不易在匆忙中拿錯,最起碼應在藥箱中用不同顏色的口袋包好,標記清楚。更不要將用空的藥品瓶子或盒子裝其他藥品,一旦搞忘記就容易搞錯發生誤用。
藥品一旦過期變質就應徹底銷毀,以防流入不法分子之手。最好的辦法是將過期變質的藥品交回醫院藥房進行集中處理,以免污染環境,尤其是一些特殊性質的藥品,如青霉素,如果自行處理,防護不當或者散發空氣中,可能造成過敏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