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價格便宜、使用廣泛的常用藥,突然間有了81例不良反應,且已經造成數人死亡,“齊二藥事件”的陰影尚沒有完全抹去之時,公眾關注“欣弗事件”是必然的。這種關注也是在“催促”有關部門要對此事件進行緊鑼密鼓的調查,公眾不妨給調查部門以時間和信心。在權威結論沒有得出之前,大家都應保持一份冷靜,理性看待所有的“合理懷疑”。
事發地安徽省藥監部門顯然已經感受到了公眾帶來的壓力,昨日《中國青年報》報道說,相關負責人“身心俱疲”:一方面,要抓緊對藥品的檢驗和召回;另一方面,在應對新聞媒體的窮追猛打中,又擔心去年安徽泗縣的疫苗事件重演。
人們不會忘記,從去年年初開始,安徽省對流行性乙型腦炎和泗縣疫苗事件的信息披露
人們不會忘記,從去年年初開始,安徽省對流行性乙型腦炎和泗縣疫苗事件的信息披露十分及時,也在全國引發了軒然大波,但最終的結果卻是,乙型腦炎的信息披露“被認為擾亂了社會正常心態,影響了社會安定”,是“亂披露”。
報道沒有說出“影響社會安定”的“亂披露”的結論是誰得出的,但這個結論也顯然給現在的藥監部門帶來了“心理不良反應”,他們徘徊于“公開”還是“不公開”的矛盾之中,以至于在此次信息披露中稍顯得遲緩———在8月1日媒體曝光后才“被動出面”,難免被指“掩蓋事實”。
公開藥品不良反應信息,看來真是面臨著風險。公布早了,可能最終結論與藥品質量無關,引起不必要的恐慌,說不定還會面臨被勒令停產的生產廠家的索賠;而如果延遲公開,萬一真的出現假劣藥治死人的情況,板子少不了還要打到監管部門的屁股上。那么,什么時候公開藥品不良反應的信息?換言之,怎樣才能讓藥監部門按照相應程序、不必顧慮重重地公開相關信息?
早公布或晚公布,都會面臨風險,那么需要考慮的僅僅是,哪種風險更小一些。
如果延遲公開信息,公眾將仍然被置于可能的危險之中,懵然無知,不采取防備措施,結果可能會更糟。而一旦到情勢危急時才公開,局面將會更亂,更影響“社會安定”。當年非典之教訓,時日不遠。
如果及時公開信息,可能會帶來一定的社會反應和局部恐慌,給社會管理帶來困難。但是,這畢竟是短暫的,騷動之后,看到并沒有什么惡果,自然就會漸漸平靜下來。尤其是,公眾看到政府部門如實公開了信息,會更加信賴政府的安排,穩定社會的目標不難達到。
也正因為如此,“及時公開”成為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原則,而“延遲公開”只能是例外。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所認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包括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幾種情況,顯然,“可能造成”危害也是對信息公開的一種要求———只要存在造成危害的可能,就應該上報和公開。
而事實上,即便是及時公開,也不必然會影響社會安定,而是取決于信息公開的內容、時機和技巧。以“欣弗事件”為例,公布已經出現的藥物不良反應情況,公布政府部門已經采取的查處措施和患者的治療情況,普及藥品不良信息的科學知識,使得公眾減少對藥品不良反應的恐懼心理,那么,建立在公眾和政府部門相互信任基礎上的信息交流,也是社會突發事件最有效的“穩壓器”。
公開藥品不良反應信息不可能不面臨任何風險,但這種風險不能讓藥監部門獨擔。有關部門不要動輒就把“影響穩定”的帽子戴到他們頭上,公眾也要投以最大的信任和配合———讓藥監部門沒有后顧之憂,輕松地公開信息,受益的將是全體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