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鄉村“先富群體”當“村官”景象的調查與思考
在村委會換屆選舉中,我縣局部“先富群體”參加競選“村官”的趨勢日益顯明。這些存在經濟實力、卻一度闊別城市政治舞臺的“先富群體”,在村民主自治過程中懷才不遇成為村級中心人物,如何意識這一新景象,以及如何趨利避害加以準確領導?筆者通過考察研討,聯合工作實際,提出多少點淺顯的見解。
一、根本情形
所謂“先富群體”,在我縣鄉村而言,重要指先富起來的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或種養大戶。這個群體中大部門對象所領有的財產范圍都大大超越了一般農夫,在生涯和出產方法上也脫離了傳統農夫的重要特點,屬于受益于政府富民政策的新型農夫群體。他們腦筋活絡,思維翻新,有實力、有氣魄、有才能,有較為雄厚的物資基本,并具備較好的社會運動能力。但長期以來,這局部群體在農村的政治舞臺上并不表演主要角色。2002年以來,跟著《中華國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方法》等法律法規的出臺和村民自治選舉的發展,我縣鄉村“先富群體”的參政意識和參政才能才被極大的激發出來,并成為民主改造中的一個突涌現象。
今年上半年,依據《中華國民共跟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省村民委員會選舉措施》等法律法規的劃定以及縣委、縣政府的同一安排,全縣342個村發展了第七屆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據統計,在這次換屆選舉中,全縣共有選民218295人,其中屬“先富群體”所占的比例不到10%,但在全縣新中選的338位村委會主任、683位村委會委員當中,屬“先富群體”的比例卻分辨高達40.2%跟20.9%,在經濟絕對發達的城郊村,比例更高,如:鎮48個村共選出村委會主任48人,村委會委員94人,其中屬“先富群體”的分離占52.1%和27.7%。
“先富群體”已經成為當前村級基層組織的一支新力量,究其競選念頭,總的能夠演繹為三大類:一是謀求經濟好處。爭當“村官”或是為維護本人的既得利益,或是為發明更多的財富機會,甚至不消除部分打算尋機“撈一把”的目標。二是為圖政治名聲。“商而優則仕”。生活富饒起來的人關懷政治、介入政治,這是社會發展的必定趨勢。在我國,“官本位”思惟仍然存在,顯親揚名、出人頭地的心理仍是積重難返的。村主任雖不在國度行政官員的序列,但也是農村的一方“首腦”,是一種處所權利的象征。三是為民造福,盼望通過擔負“村官”為人民更好地辦一些實事,干一番事業。人的基礎物資需要滿意后,就會發生諸如實現自身價值、奉獻社會等更高檔次的精力需要。一些農村“富人”在事業上、財產上有所斬獲后,破志改變故鄉貧困落伍的面孔,以此往返報社會。這種心態是“先富群體”參政的最積極動因,也是“先富群體”參政的主流。大多數情形下,三種念頭并非愛憎分明,而是互相交錯、彼此浸透,因而構成了多樣化的參政行為。
二、利弊剖析
“富人”村官的管理方法在發展村集體經濟、加快農村建設方面已經發生了踴躍的推進作用和顯著的效果,表當初:在發展思路上,“富人”村官敢于勇敢立異,擅長發掘當地資源上風,在開展農業開發、調劑經濟構造、招商引資等運動中,培育了村民的市場意識,推進了農村的市場化過程;在脫貧致富奔小康的新農村建設中,他們踴躍計劃,建設基礎設施與配套設施,轉變村容村貌,表示出富于開辟的精力與不凡的工作氣魄,為農村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以富人為中心的治村班子,治理自動,實現義務快,敢于改造成規陋習推行“新政”。如鎮城郊某村從來是個散班子、亂攤子的“老大難”村。2002年先富起來的葉某入選為村委會主任后,憑借良好的干部基本,應用本村地處城郊的良好區位,激勵大眾發展蔬菜大棚種植,鼎力轉變村落的面孔,修膳村群體活動場合,凝集了人心、團結了班子。但從全縣來看,部門“先富群體”在參政的過程中也裸露了一些不容疏忽的問題,凸起表當初四個方面:
第一、參政行動不標準。一是參選的方式不標準。如在今年村委會換屆選舉進程中,我縣城郊某村兩位“富人”為競選主任,各花10多萬元用度給選民送錢、送物,后因涉嫌賄選,終極退出了競選。二是施政決議短期化。在詳細施政進程中極易呈現搞政績工程、超村級財力舉債建設等短期行動。如:鎮某村 。
問卷調查假定研究者已經確定所要問的問題。這些問題被打印在問卷上,編制成書面的問題表格,交由調查對象填寫,然后收回整理分析,從而得出結論。主任為了爭奪再次入選,在任職的最后期限內,不惜花40多萬元村群體資金來硬化村里的所有途徑。
第二、兌現承諾不積極。在競選時,為了取得村民的支撐,“先富群體”往往“財大氣粗”,在人民眼前公然許諾出資修路搭橋、為村民代繳各種應交款、改良村民福利待遇等,有的甚至不惜違背政策法規劃定信口開河。中選后,他們或忙于個人事務,經商辦廠、承包工程,疏于兌現承諾,或因為客觀前提的限度,基本就不可能兌現,對大眾不關懷、不器重,對干部反應的問題一拖再拖,把自己所作的許諾拋之腦后。
第三、實行職責不當真。一是“先富群體”固然家在農村,但因為接觸農村事務少,不熟習農村情況,對村民自治的程序辦法、政策法規一知半解,不知如何去實行職責。二是在處置村務過程中,將個性風格帶入工作中,使管理、決策、監視等各項軌制流于情勢。三是以自我為核心,不接收引導,不配合工作,甚至與鄉鎮政府分庭抗禮,對某些政策不履行或不配合履行。如對打算生養、殯葬治理等“得功臣”的工作,能拖就拖、能躲就躲,以省得罪選民。
第四、本身請求不嚴厲。因為“先富群體”工作和生涯閱歷多樣,往往思維政治意識淡薄,組織紀律疏松,將一些不健康的行為方式帶入日常工作中。有的重視在錢上做,擅長跑關聯,搞權利尋租,以關聯強化本人威望,撈取私利。有的習慣于一言堂,辦事不按程序,決議一意孤行,不接收別人監視,甚至為本身好處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