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5-05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世界上藥主要分為四種藥:西藥、生物制藥、植物藥、中藥。
中藥是以中醫理論為基礎,辨證論治納入了中醫藥理論體系的藥物。中藥中有植物、動物、化學制劑、礦物,人體中有些成份也可入藥,象指甲、胎盤。
植物藥主要是植物中的提取物,各國對植物藥有不同的規定。
德國對于“植物藥”的定義
德國藥品管理及衛生機構定義為:“不同于化學藥品的,包含從藥用植物中提取的制劑的藥品”。植物藥在德國可以滴劑、藥片、膠囊等形式出售,也可以傳統的藥茶的形式出售。絕大部分植物藥在德國是以非處方藥的形式在藥店出售的。
德國將植物藥視為普通藥品,植物藥品適用和其它普通化學藥品一致的管理法律!兜聡幤贩ā芬幎,植物藥的上市同化學藥品一樣,要經過“聯邦藥品及醫療器械管理局(BfArM)”的審批!暗聡摪钏幤芳搬t療器械管理局”批準一種藥品上市的主要依據是其功效、安全性及產品質量。盡管植物藥被公認為療效顯著、副作用及引發其它病癥的可能性小,但這些“公認的”特性都必須要有確鑿的證明數據,才能夠被批準上市。數據可以通過以下形式予以證明:藥理-毒理學及臨床研究結果,或者可以是其它“科學知識數據”,如:專著、經驗報告或經典文獻。
以下三類產品雖然與植物藥存在相同特點,但德國政府不將其歸為植物藥的管理范圍:
1、 從植物萃取物中分離出來的單一成分
這種從植物中提取的純粹的單一成分,如洋地黃毒苷、阿托品、嗎啡等不被視做植物藥品。
2、 食品添加劑、補劑及食品
根據《德國藥品法》,上述三種產品不需要經過上市審批程序,也不需要達到對于藥品要求的安全及質量上的標準。但鑒于上述產品主要是用于營養及消費,所以必須符合《德國食品及消費產品法(LMBG)》的相關要求。一些食品也可以在產品標簽上貼加如:“助于維護腸內菌叢,增強身體免疫能力或控制膽固醇”等字樣。這就使得一些維生素、礦物質、含有醫療效果的植物產品等既可以被列為藥品也可以被列為食品,如:薄荷茶根據商標的說明既可以作為植物藥也可作為提神食品出售。
3、順勢療法及感應療法中使用的劑量微小的自然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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