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結核病在全球“死灰復燃”,發病率以每年1.1%的速度增長。我國是世界上22個結核病高負擔國家之一,患者人數僅次于印度居全球第二位。
抗結核化療在結核病控制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抗結核藥物誘導的藥物性肝損害卻限制了它們的應用。抗結核藥物誘導肝損害的發生率在1%~36%,我國的發生率大約為13%,其主要發生在患者接受抗結核藥物治療后的2~3個月內,也有在1年內發生的 。
當患者服用抗結核藥后出現以下癥狀或異常,應懷疑有藥物性肝損害的發生:1.患者有厭食、惡心、嘔吐等消化道病癥。2.肝功能指標升高,如血清谷丙轉氨酶、谷草轉氨酶、血清堿性磷酸酶、血清膽紅素水平持續升高。一旦發現有以上異常時,應密切檢測上述肝功能指標。
常見引起藥物性肝損害的抗結核藥物包括:異煙阱、對氨基水楊酸異煙阱、利福平、利福噴丁、吡嗪酰胺、對氨基水楊酸鈉、丙硫異煙胺,喹諾酮類藥物有時也可引起藥物性肝損害的發生。
當患者發生藥物性肝損害的時候,我們首先應停用所有可以引起藥物性肝損害的藥物,同時加用保肝藥,包括促進有毒代謝產物排出的藥物,保護肝細胞膜、促進肝細胞再生的藥物等。其次,也應緩解患者消化道癥狀和給予一定的營養支持治療。
根據國內外研究進展,長期嗜酒、急慢性肝炎的患者、老年人、營養不良人群、嚴重肺結核患者、HIV感染者,同時服用其他易引起肝毒性藥物的患者更容易發生藥物性肝損害。
據國外和我們目前研究現狀發現,藥物代謝酶的功能與藥物性肝損害的關系密切,如慢乙酰化者,谷胱甘肽MI缺失基因型、細胞色素P450野生型等患者更容易發生藥物性肝損害。
當上述患者接受抗結核藥物化療時,應盡量避免或減少易引起藥物性肝損害藥物的使用,同時要密切檢測患者血清酶指標,根據具體情況使用適當的保肝藥,盡量避免重癥或急性壞死性肝炎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