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食品起個藥品名還在藥店賣,極易誤導消費者
明明是食品,名稱卻是藥品名?廣州市內有部分藥店將一些名稱和外包裝類似藥品的“食字號”產品當作藥品賣給消費者。但事實上,這些“食字號”產品使用藥品名、宣傳療效已屬違法違規行為。
藥食同名且同在藥店賣本報昨日接到讀者報料,稱廣州市內有部分藥店銷售的“食字號”產品,批準文號明明是“衛食準字”,卻有著類似于藥品的名稱,還在外包裝上宣傳療效。根據報料,記者來到倉邊路一家藥店。就在靠近大門的貨架上,清楚擺放著“鼻炎靈”、“痔瘡靈”、“葛仙翁夏桑菊”……乍看之下跟藥品沒什么分別,但仔細再看,這些名字和包裝“長”得像藥品的產品,其批準文號并不是藥品的“國藥準字”號,而是食品的“衛食準字”。在該藥店,記者以消費者身份表示想購買化痰止咳藥時,店員隨即向記者推薦一種名為“止咳平喘玉竹膠囊”的產品,其外包裝上寫著“化痰平喘、散結消腫、宣肺止咳”等字樣。店員還推薦說:“這個藥化痰止咳效果最好。”然而記者一看批準文號,竟然是“衛食準字”,即是說,它并不是藥品,而是食品。此外,記者還看到,一些名為“橘紅口服液”、“化州橘紅糖漿”等產品,外包裝雖然與藥品“橘紅痰咳液”相似,但實際上拿的批準文號卻是“衛食準字”。另外還有一種聲稱是“皮膚病專用”的“五蛇大敗毒”,同樣是“食字號”產品。記者粗略統計了一下,類似于藥品的“食字號”產品共有約十種。這些產品不管是名稱還是外包裝都極像藥品,再加上藥店工作人員的推銷,極易誤導消費者。
監管部門意見分歧很大據悉,我國早有規定,食品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廣告內容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與藥品混淆的用語”。同時,對健康相關產品命名時,禁止使用已經批準的藥品名。但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這些類似藥品的“食字號”產品的監管問題上,有關部門間卻存在著極大的分歧。有人認為,因為這些類似藥品的“食字號”產品拿的是食品的批準文號,并沒有藥品的批準文號,應由衛生部門處理;但也有人認為,這些產品使用了藥品名,宣傳了療效,應交由藥監部門作假藥處理。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強調,藥食同名是不規范的行為,食品宣傳藥品功效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為什么“食準字”食品要仿藥品?有業內人士分析,不排除某些“食準字”原本就是藥品,只是后來國家對藥品生產企業實施GMP認證,一些小藥廠拿不出資金進行改造,達不到GMP門檻,遂將原來的“藥字號”改為“食字號”。“食準字”的審批也較藥品容易。至于藥店方面,只需具備衛生許可證,就可銷售食品,這給了一些“食準字”仿藥提供銷售渠道。廣東省藥品檢驗所有關負責人則提醒消費者,在購買藥品時應看準外包裝上是否標有藥品批準文號,其格式為:國藥準字+1個字母+8個數字。同時還要留意有沒有藥品批號、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和有效期。
(來源:金羊網-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