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自行服藥差點喪命
近日,趙先生因急性中耳炎發作,在藥店購買了某制藥企業生產的聯磺甲氧芐啶片(增效聯磺)。因為覺得問題不大,他只買了一小袋藥,包裝上寫著“成人常用量為一次兩片、一日兩次,首次劑量加倍”。于是他按照說明,首次服用4片。不想,10多分鐘后開始渾身發熱、發癢,面部紅腫,遂急忙打車前往朝陽醫院,途中感覺渾身無力、視覺模糊、出現幻聽現象。到達醫院后,病情已發展到昏迷、小便失禁的程度,經搶救才脫離生命危險。
趙先生認為,某制藥企業在說明書上標注不全,未將在說明書中充分說明,造成其服用藥物后發生反應,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制藥企業賠償醫療費等共計26000余元。
辯論 小包藥可以沒說明書?
庭審辯論的焦點在于,藥品說明是否完整。某制藥企業拿出了增效聯磺片的包裝盒,并念出了上面標注的不良反應。可趙先生手里的藥,是大盒子里的小包裝。在這種患者通常購買的小包裝上,不良反應一欄上寫的是“詳見說明書”。
某制藥企業辯稱,已經向銷售商提供了說明書,原告買的是小包裝藥,應主動在藥店索取說明書。而且,從該藥的包裝和說明書中可以知道,該藥是處方藥,未經處方自行服用,是不重視自身健康的行為,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判決 自行服用處方藥敗訴
法官認為,這是一起因藥物服用不當引發人身傷害的典型案件,患者自行購買和服用了處方藥,因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雖然患者敗訴了,但用藥安全這一民生問題,卻引起了法官的注意。法院認為,除患者對處方藥的危險性估計明顯不足外,藥監部門和藥廠都難辭其咎。首先,藥廠的小包裝藥品與說明書是分離的,患者在購買藥品時獲取說明書不便利;其次,處方藥的包裝和說明書缺乏對患者明確、清晰的警示語言。
建議 “OTC”外加注“非處方藥”
“在我們這樣一個醫學知識尚需普及的國家,僅有‘OTC’標識是很難區分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昨天,朝陽法院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被告某制藥企業發送了司法建議函,希望他們對藥品包裝和說明加以完善。
建議函中,法院希望對“OTC”這個處方藥與非處方藥之間最顯著的區分標識,加注中文“非處方藥”;并希望藥監系統能出臺強制性規定,把“非經醫師開具處方不得自行服用”的禁止性語言以粗體字印制在處方藥的醒目位置,并明確藥品的最小包裝也應附有詳細的說明書。根據程序,法院提出司法建議后,藥監部門將對此進行調研,并反饋給法院。雖然司法建議函不具有強制性,但是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這種用個案推動社會進步的例子并不鮮見。通過遞交司法建議函,曾經使大名鼎鼎的“牙防組”被撤銷,銀行幾十年沿襲的計息方式被改變。
小編點評:我國《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是有很大區別的,只有憑醫生開具的處方才可以獲得處方藥,藥品選擇權在醫生。處方藥只能在醫院或者零售藥店的處方藥專柜等渠道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購買,進入患者手中使用。因此,患者在進藥店購買處方藥時,應事先咨詢醫生,或向藥店的藥師進行用藥咨詢,盡量避免擅自用藥所釀成的大禍。
(實習編輯:林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