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9-12-22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根據衛生部發布的《假藥、劣藥報告制度》規定,下述為假劣藥:
1。 按“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分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規定不符合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處理:
(1)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準文號生產的。
(3)變質不能藥用的。
(4)被污染不能藥用的。
凡是制造、銷售、擅自用于臨床者,應立案查處,及時報告。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為劣藥:
(1)藥品成分的含量與國家藥品標準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規定不符合的。
(2)超過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3。 進口的不符合質量標準并已流入市場的藥品。
患者可依據上述標準來判斷藥品是否為假劣藥,若屬假劣藥則不要購買(哪怕價格上可能會低一些),還應及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制售假劣藥將受到嚴厲懲處。根據自2005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有關司法解釋,生產、銷售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假藥,將被視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犯罪行為,受到法律懲處。
除上述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還對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其他三種情形作了認定。 這三種情形為: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缺乏所標明的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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